资产评估风险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资产评估风险是指评估人员在执业中,由于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的风险。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从而使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权益受到影响,评估人员由此参与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资产评估风险。在目前缺乏完善的资产评估专业标准的情况下,要防范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风险,主要在于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在解决各项具体问题时,正确判断,合理处置。本文仅就笔者在评估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例加以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评估
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按国际惯例,对应收账款通常采用审计核定的办法。而对应收账款(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则是我国资产评估的一个特定内容,也是我国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
对应收账款评估的风险主要在于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大小的认定上。这种认定,既需要有客观依据,又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如何将客观依据与主观分析判断最佳地结合起来,是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且尽可能减少风险的重要前提。为此,通过函证方式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应是能比较客观地评估应收账款价值的一种方式。但在函证方式下,又会出现若干情况:一是通过函证,债务人承认债务事项及金额,但却无力偿还债务;二是发出函询单后得不到回复;三是因债务人的踪迹无法查到而不能进行函询;四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自认定的债务金额不同;五是债务人既不愿意(或不能)配合函询调查,也无力偿还债务(如企业已停业等)。
对应收账款的评估,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来解决问题。坚持原则,就是在认定上要坚持有根有据,账证核实,实施函询;从实际出发,就是在应收账款笔数多、金额大的情况下,要逐一通过函证方式核定债务人认定的债务金额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无论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还是从评估委托方和评估人员的时间、精力以及耗费的成本等来看,都是不容易做到的。然而,对于可能存在的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遗留下来的呆坏账问题又不能再遗留给改制后或兼并后的企业。因而,评估人员又必须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中包括坏账)进行明确的认定。对坏账进行认定的主要困难在于不易取证或取证成本太高而不可行。因此,对应收账款评估的主要难度(亦即风险)在于如何处理取证不足的潜在坏账。笔者认定,对这类取证不足的潜在坏账,其可行(或变通处理)的办法是,采用四级责任审核制。一是由评估委托方当事人写出书面的坏账核销理由;二是由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三是由评估人员据以进行判断,并提出书面建议意见;四是由有关权威部门(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非国有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出具书面处理批文,评估人员据以进行评估处理。通过四级责任审核,使评估处理结果有根有据,从而减少或杜绝了评估风险。
二、存货的评估
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其品种、规格、型号等极其复杂,又存在盘亏、过期、毁损、报废、削价等多种情况,同时还存在异地存放、委托加工、委托代销而难以逐一清点的困难。存货评估的风险在于:其一,逐一确定存货的实际数量困难很大,尤其在存货流动性很大的情况下;其二,存货的毁损程度、报废的合理性、削价程度以及过期后的使用价值的界定等难以判断;其三,异地存货受评估时间、评估费用等因素影响而难以逐一实地盘点。
对存货的评估,一定要坚持评估的现实性原则,即:有才评,没有就不评。对于库存存货,一定要盘点,即使在评估进场日后置(即进场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若干天)的情况下,也要采用盘点倒推的方式,确定评估基准日的存货数量。对于过期、毁损、报废、削价等的存货,要由评估委托方列出清单并说明原因,涉及到对存货质量的认定,还需要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核验报告,评估人员据以提出处理的建议;最后由有关权威部门(同前)出具书面处理批文,评估人员据以进行评估处理。对于异地存放的存货,评估人员必须亲往盘点,如不能亲往,则可由评估委托方委托当地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据以进行综合评估处理。
三、长期投资的评估
长期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又称为联营投资)等三类,评估的风险主要在于对其他投资的评估。
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很大,实行起来难度较大,尤其是对企业集团进行整体评估的情况下。
第二,对被投资企业的评估增减值的确认问题。是由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还是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确认。如是后者确认,涉及到国有资产,还需要进行评估立项。如果是异地评估,还要进行异地立项和确认。这些工作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是比较麻烦的。
第三,对于以购置和经营房地产为主的投资,其投资损失是否确认和如何确认。这种情况尤以前几年在沿海一带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为多。
笔者认为,对于其他投资,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个案分析法。对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可根据投资企业的评估目的,并征求有关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如不进行评估,则可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计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审计,按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与实收资本账面值之比,求出一个系数,以此系数来计算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的评估值。对于非控股的其他投资,由于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较小,通常可以不专门评估,而按投资企业中其他投资的账面值认定。对于以购置和经营房地产为主的投资,在存在投资损失的情况下,由于房地产价格起伏较大,为谨慎起见,仍可暂按其他投资的账面值认定。
四、无形资产的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例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商标权、版权、开采权、矿藏资源勘探权、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通常有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采用现行市价法的前提是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且参照物至少在三个以上。这在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践中是很难达到的。一是相类似的无形资产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二是市场交易价也很难查询到。采用收益现值法,关键是要确定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并且不能将其他资产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去。而一个企业取得的收益,除了有资产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与人的素质以及市场和机遇等因素有关。企业的收益是资产与人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在评估实践中要单独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是很难甚至是无法分清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比较稳妥一点,但也存在创建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和核实的问题,以及在这种评估方法下难以考虑无形资产的收益因素而不能完整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等不足之处。
从评估实践的可操作性和规避评估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可分以下不同情况来进行。
第一,企业兼并或合并。
企业兼并或合并时,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被兼并企业或合并企业如存在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而被评估企业在前若干年的收益多为正数(即盈利)的情况下,可对企业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整体评估,这样就不需要单独对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评估,因为各项无形资产的收益均已体现为企业的总收益而评估入企业的总价值内了。如被评估企业在前若干年的收益多为负数(即亏损)的情况下,则不能采用收益现价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只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整体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整体资产的评估价值中就可能没有包括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如果无形资产没有账面价值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则可对认可的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由于采用成本法时对被评估无形资产在创建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难以明确界定和核实,并且不能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未来的潜在收益因素,因此,在企业成交时应在总成交价中对有关无形资产的价值有所考虑。
第二,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或交易。
在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中,多数是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即以成本法评估为基础,在大量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盈利系数,以此来确定某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以上仅就几项具体资产的评估来对评估风险及其防范加以说明,这是在目前评估行业的专业标淮尚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提出的一些便于操作的办法,有待商榷。只有建立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标准,并且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范资产评估风险。